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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要素部分
宣贯培训
XX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目 录
CONTENTS
1 编制原则
2 基本框架 3 主要条款解读
01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2017
编制原则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实用性
突出现场检查的可操作性, 使引用的条款可以更直接的 反映出消防安全管理的状况
规范性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 既符合现行标准,又融合现 有的实践经验。
系统性
以系统整体目标的优化为准 绳,协调系统中各分系统的 相互关系,使系统完整、平 衡。
02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2017
基本框架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消防供电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自动灭火系统
安全出口、消防 车道与疏散通道
消火栓
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
灭火器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灯 消防给水系统
03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2017
主要条款解读
消防设施资料 和日常管理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1(对应附录E序号4.1.1)
条款原文
建筑物或者场所应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 防竣工验收备案。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具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 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2(对应附录E序号4.1.2)
条款原文
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存检测记录。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3(对应附录E序号4.1.3)
条款原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 测和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 部位和频次,并保存记录。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4(对应附录E序号4.1.4) 条款原文
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消防巡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 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安全出口、 消防车道 和疏散通道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2.1(对应附录E序号4.2.1)
条款原文
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堵塞、封闭安 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 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 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 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问题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2.1(对应附录E序号4.2.1)
条款原文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 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 筑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 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 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参考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4.4.1和14.10.4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10.3
消火栓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3.1(对应附录E序号4.3.1)
条款原文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参考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2.1和8.2.2
具体条款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下列建 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 占地面积大于300 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 m的住宅建筑; 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 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 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 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 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 m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b)本条 款第a 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条款第a 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 栓 系 统 , 但 宜 设 置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或 轻 便 消 防 水 龙 :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 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 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 于5000 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 m3的其他建筑; c)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d)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3.2(对应附录E序号4.3.2)
条款原文
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GB 14561和GA 654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火栓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不 应 上 锁 , 箱 内 设 备 应 齐 全 、 完 好 ;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 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材料 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 的手动机构,应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c)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 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d)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 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 组 件 应 完 整 、 无 渗 漏 现 象 , 与 接 头 绑 扎 牢 固 ; e)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 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 正常使用的 障碍物; f)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g)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1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并保存相关记 录。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 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 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箱》GB14561-2003 5.13.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4.0.12和14.0.7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a)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基本配置】麻质 衬胶水带(20或25 米),消火栓 (DN65或DN50), 水枪(φ16-19),
指示红灯,报警按 钮,消防泵起泵按 钮,自救式消防软 管卷盘(20或25 米)。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 ×
×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b)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 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以及能被击碎的透明 材料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应 保证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开启灵活、可靠;
遇有火警时,根据箱门的开启方式, 按下门上的弹簧锁,销子自动退出, 拉开箱门后,取下水枪拉转水带盘, 拉出水带,同时把水带接口与消火栓 接口连接上,拔动箱体内公里壁的电 源开关,把室内消火栓手轮顺开启方 向旋开,即能进行喷水灭火。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c)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 不应影响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 × ×
问题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d)室内消火栓水带外观应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 现象,与接头应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 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e)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 接合器2 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问题
×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f)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 置 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
×
√
√
√
灭火器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4.1(对应附录E序号4.4.1)
条款原文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 的规定。
具体条款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 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b)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 酸 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 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C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D类火灾(金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 化 碳 灭 火 器 , 但 不 应 选 用 装 有 金 属 喇 叭 喷 筒 的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 c)灭火器的设置应 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 列要求: 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E.2的规定; 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E.3的规定; 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d)灭火器的配置的一般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 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参考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4.1.3,4.2.1-4.2.5,5.2,6.1.1,.1.2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 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例如:同一配置点同时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 和蛋白泡沫灭火器;
同一配置点同时配置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灭 火器与水成膜泡沫灭火器。
我国灭火器的型号是按照《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 法》的规定编制的。 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 用“ M ” 表示。 灭火剂代号 编在型号第二位: P — — 泡沫灭剂, 酸火 碱灭火剂;F— — 干粉灭火剂;T— — 二碳 灭氧化 火剂;SQ——清水灭火剂。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b)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场所应选 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 器、二氧化碳灭火器、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极性溶剂 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3C类火灾(气体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碳、 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4)D类火灾(金 属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 用灭火器; 5)E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 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 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目前 1211灭 火器(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1301灭火器(三氟一 溴甲烷)已经列入国家淘汰灭火器目录。所以在本标 准下,直接将原采标标准GB 50140-2005中的卤代烷 灭火器去掉。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
1、在A类火灾场所配备BC类干粉灭火器(不能灭火); 2 、在极性溶剂火灾场所配置非抗溶泡沫灭火器;(不能灭火) 3、在E类电气火灾场所配备泡沫型灭火器、水型灭火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 氧化碳灭火器等;(容易触电)。 4 、在普通A类火灾场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级别太低,灭火能力低,而 且成本太高,造成浪费)
对D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 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目前国外灭D类火灾的灭火 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灭火 器。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 采用干砂或铸铁屑末来替代。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c)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 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 符合表E.2的规定; 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 应符合表E.3的规定; 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 体情况研究确定; 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 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d)灭火器的配置的一般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 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 于5具。
如果计算单元内有两个以上灭火器配置点, 一个配置点可以配一具灭火器。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4.2(对应附录E序号4.4.2,4.4.3,4.4.4)
条款原文
灭火器的现场管理、检查和维修应符合GB 50140和GB 50444的规定。
具体条款
灭 火 器 的 现 场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型、 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 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 置 点 , 应 设 置 指 示 其 位 置 的 发 光 标 志 ; b)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环 境 温 度 不 应 超 出 灭 火 器 的 使 用 温 度 范 围 ; c) 灭 火 器 箱 不 应 被 遮 挡 、 上 锁 或 拴 系 , 箱 内 应 干 燥 清 洁 ;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 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 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e) 推 车 式 灭 火 器 不 应 设 置 在 台 阶 上 ;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 等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 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灭 火 器 筒 体 无 明 显 的 损 伤 、 缺 陷 、 锈 蚀 、 泄 漏 ; b) 铅 封 、 销 闩 等 保 险 装 置 无 损 坏 或 遗 失 ; c) 喷 射 软 管 完 好 , 无 明 显 龟 裂 , 喷 嘴 不 堵 塞 ; d)灭 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由 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应符合表E.4的规定。
参考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2005 5.1.1,5.1.2,5.1.4,5.1.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3.1.3,3.1.5,3.2.2,3.2.7,3.3.1,3.4.1,3.4.3,3.4.4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a)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点张贴标识,标明灭火器编号、类 型、使用方法、责任人等,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 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发现灭火器存在问题,能够及时的联系责任人员, 同时将灭火器进行编号有助于企业内容对掌握灭 火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年检情况。将类型、使用 方法张贴在灭火器附近,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 火灾的第一时间,及时有效的使用正确的灭火器 和灭火方法切断火灾源。曾经在调研和检查中发 现,虽然对员工进行了灭火器的使用培训,但是 某些员工的操作意识还是比较差的,将使用方法 张贴是一个快速有效的方法。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 易见的特殊场所,例如,在有隔墙或屏风的 亦即存在视线障碍的大型房间内,设置醒目 的指示标志来指出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可使 人们能明确方向并及时地取到灭火器。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b)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夏天都应遮阳保护,防止阳光直接曝晒,灭火器筒体积温过高超过55摄氏度发生危险。 冬季严寒季节,灭火器要放入有采暖的屋内保管,因为如果放在室外,水型灭火器和 泡沫灭火器都会被冻失效,干粉灭火器筒体内压力降低不能将灭火剂喷出来。 例如:汽车加油站的推车式泡沫、干粉灭火器,冬天一定要放在屋内保管,要防止被 冻住,不能使用。 冬季还应注意灭火器不能靠近热源,如暖气、火炉、火墙等处,以免温度过高发生意 外。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c)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箱内应干燥清洁;
2004年2月15日,吉林某商厦大火,造 成50多人死亡,70多人受伤。其深刻 教训之一就是:误将几十具灭火器统 统地过于集中地放置在一处,而且还 上了锁。致使在这次火灾骤然起火之 后,现场人员于慌乱之中,根本就不 能在其附近找到灭火器。且不讲这些 灭火器中的不少是已经过期的应予维 修或报废的灭火器,也不讲这些灭火 器过于集中地设置在一起从而使其远 远达不到本规范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 的要求,仅就灭火器室(灭火器箱) 的房门(箱门)上锁这一点而言,就 有可能因之而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 最佳时机。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d)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 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 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e)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
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 钩、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 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 1.50m,只要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 过 1.50m,就符合规范要求。又如,挂钩本 身 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但设置在其 上的 灭火器顶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
f)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 相应保护措施;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 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应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灭火器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 b)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无损坏或遗失; c)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d)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灭火器指针在黄色区域属于正常吗?
灭火器是由灭火器指针在黄色区域属于压 力过高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有几种情况。 一、灭火器长时间放置在高温位置,由于 瓶体发热导致瓶内压力升高,所以压力表 会去到黄色区域; 二、灭火器在维修时,维修单位向灭火器 内充入的氮气过高,也会导致这种情况。 三、灭火器过期后未进行重新充装处理, 由于灭火器长时间放置,里面的干粉灭火 剂会结块,从而增大瓶内压力。 那么灭火器指针在黄色区域内还应不应该 继续进行使用呢?需要综合考虑灭火器的 使用年限以及使用环境温度,如果是只超 出黄色区域一点点的话,可以继续进行使 用,如果是超出太多,则有爆炸风险,最 好不要使用。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超过维修周期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由 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归档。正常情况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应符合表E.4的规定。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4.5.6)
条款原文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应符合 GB 15630和DB11/ 1024 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a) 安 全 出 口 ;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 前室; c)超过20 m的走道、超过10 m的袋 形走道; d)疏散走道拐弯处;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 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f)避难层(间)。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 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 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 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 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 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 高度1 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 m;设置在疏散走 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 m,其标 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 m ~2.5 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 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小于3 m,且不应超过5 m。设置在墙 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 m;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 且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 m, 不 应 大 于 3 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示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 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 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 m。在远离安 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 近的安全出口。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 成的保护罩。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标 志 管 理 和 维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疏散标志不应 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 标志保持完好;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 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 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有损失、损坏或不能 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下列位置: a) 安 全 出 口 ; b)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 前室; c)超过20 m的走道、超过10 m的袋 形走道; d)疏散走道拐弯处; e)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 m2的会议室、 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 过2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f) 避难层(间)。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2.2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非联动控制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 禁 止锁闭”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 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3.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5.3,5.4
×
√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每层应设置消防疏散楼层指示图。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3.1
在大开间建筑空间中消防疏散楼层指 示图应设置在楼、电梯厅等主要人员 集散空间的墙面醒目位置上;人员密 集场所布置在走廊两侧的单独房间应 在每个房间疏散门内侧设置消防疏散 楼层指示图。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 m范围 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 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 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 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 m ~2.5 m;增设的电光源型消防疏散导流标志间距 不应小于3 m,且不应超过5 m。设置在墙面上时,底边距地不大于0.2 m;非电 光 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电光源型疏散标志之间,且间距不应小于2 m, 不应大于3 m;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为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辅助指 示设施;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独立设置在醒目位置。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标志不应设
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应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 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 m。在远离安 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应指向最 近的安全出口。
a)《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1.4 ,3.2.3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2.5 c)《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 1024-2013 3.1.5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3.2.3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利用电能实现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消防应急灯具。 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自发光或蓄光材料制成,当其表面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发光引 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指示牌。 消防疏散导流标志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一种,设置于地面或墙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 引导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设置。
疏散走道转角区域1 m范围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 。
×
×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上
间距不应大于10 m;设置在疏散走 道上空,间距不应大于20 m
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面距离宜为2.2 m ~2.5 m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c)由于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故 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能替代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只能作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 标志的补充。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d )如标志设置于移动的物体上,不能保证疏散人员清晰、简洁、明确地观察到,而且物体移动 可能导致指示的疏散方向发生错误,故不允许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 璃或其他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6.9.1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5(对应附录E序号4.5.1)
具体条款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标志不应被遮挡,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共 视读的障碍物,且疏散标志保持完好;
a)《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 6.1 b)c)《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 5.1
b)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 时间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功能检查,还应检查其声
光报警功能,并做记录存档备查;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
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c)非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消防应急照明灯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6.1(对应附录E序号4.6.1) 条款原文
参考依据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4
具体条款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灯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疏散照 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b)备用照明 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6.2(对应附录E序号4.6.2) 条款原文
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应牢固,工作正常,定期 进行测试。
应急功能测试
定期接通测试按钮,看是否能应急点亮 应急灯。 充电结束后,直接把插头拔了,看应急 灯是否会自动进入应急状态,以及应急 工作时间。
NOTE
将每只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线路连接到附近照明灯具的控制开 关上,是否存在有人时开启,无人时关闭,致使只能当做普 通的照明灯具使用,不能有效的充放电。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7(对应附录E序号4.7.1)
条款原文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 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 泵 的 技 术 措 施 , 并 应 采 取 确 保 安 全 取 水 的 措 施 ; b)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 措施; c)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的完好性,并保存记录; d)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有 下 列 设 施 :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 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 水 池 水 位 的 装 置 , 同 时 应 有 最 高 和 最 低 报 警 水 位 ;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 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5)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参考依据
a)《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4.4 b)《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1.5 c)《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4.0.10 d)《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3.9,4.3.10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a)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 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 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b)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 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般采取的技术措施是设置隔栅或过滤等措施。
消防水池防冻措施:埋地设置,池顶覆土保温, 双层井盖; 高位消防水池(箱/ 塔)防冻措施:外保护,采 暖或者管道外保温、电伴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d)消防水池应设有下列设施: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 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5)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出水管的设计能满足有效容积被全部利用是提高消防水池有效利用率,减少死水区,实现节地 的要求;消防水池(箱)的有效水深是设计最高水位至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距离。消防 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喇叭口以上0.6m 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或消防 水箱出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m。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水池设置各种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消防水池不因放空 或者各种因素漏水而造成有效灭火水源不足的技术措施。 室外埋地水池应设水位指示装置并传至消防中控室,池 顶的水位标尺应有照明设施。
室内水池可在侧壁安装玻璃管液位计,并应传送至消防 中控室的水位指示仪表。 例如:设有电子水位仪的,可以在消防控制室、现场直 接读取储水量。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采用间接排 水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倒灌污染消防水池内的水。 通气管目的主要为了平衡池内空气压力,避免水 泵抽水,液位下降,在水池内形成负压。
因为上述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的作用,所 以一旦发生损坏,会引起消防用水的不足,所以 提出应有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和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8. (对应附录E序号4.8.1) 条款原文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9. (对应附录E序号4.9.1) 条款原文
防烟和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7.10(对应附录E序号4.10.1) 条款原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消防供电系统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1(对应附录E序号4.11.1)
条款原文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防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专 用 的 供 电 回 路 ;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 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 在 其 配 电 线 路 的 最 末 一 级 配 电 箱 处 设 置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 c)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 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 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参考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1.6,10.1.8,10.1.9
消防控制室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2010年3月28日,吉林长春市天元商厦大火。火 灾于19时50分就已经发生,20时11分指挥中心 才接到报警,21分钟的燃烧,火势已经已经失去 了控制。其次,三名保安中两人脱岗,另一人再
看电视,被远程监控119看到后打电话通知他才 接到电话。
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一楼餐 厅发生火灾,该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在听 到自动报警信号后,先后两次进行消音,并继续玩游 戏,从而导致火灾蔓延至整栋大楼,造成财产损失 2000余万元,2名消防员牺牲。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2.1(对应附录E序号4.12.1)
条款原文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GB 50016、GB 25506和GB 50116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 独 建 造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 b)附设在建筑内的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且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c)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d) 应 安 装 备 用 照 明 ; e)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 处 于 自 动 状 态 的 设 在 手 动 状 态 ; f)确保高位消防 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 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柜 开 关 应 处 于 自 动 位 置 ( 通 电 状 态 ); g) 不 应 有 与 消 防 控 制 室 无 关 的 电 气 线 路 和 管 路 穿 过 ; h)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参考依据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7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2.7,8.1.7 c)《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8 d)《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3 e)《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 f)《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6 h)《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4.3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2.2(对应附录E序号4.12.2)
条款原文
消防控制室的资料保存应符合GB 25506、GB 25201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 防 控 制 室 应 至 少 保 存 下 列 资 料 : a)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 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 及 安 全 出 口 布 置 图 、 重 点 部 位 位 置 图 等 ; b)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c)消防安全组 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d)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记 录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演 练 记 录 ; e) 值 班 情 况 、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情 况 及 巡 查 情 况 的 记 录 ; f)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 状态等内容; g)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 设备维护保养制 度等; h)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参考依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1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需涵盖规 章制度、 应急预案、 组织构架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2.3(对应附录E序号4.12.3)
条款原文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GB 25506、 GB 25201和GA 654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
业 特 有 工 种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考 核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 b)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 值班记录表》的相关 内容。值班期间应每2 h记录1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 时 记 录 消 防 控 制 室 内 消 防 设 备 的 火 警 或 故 障 情 况 ; c)室内不应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 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参考依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4.2.1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注意:值班人员签 名,值班(交接班) 情况记录,消防设 备运行情况,报警 情况处置等内容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信息不能从简。
消防中控室不 是杂物间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2.4(对应附录E序号4.12.4) 条款原文
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 处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
3.7.12.5(对应附录E序号4.12.5) 条款原文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水泵房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3.1(对应附录E序号4.13.1)
条款原文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GB 50016、GB 50974和JGJ 16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隔墙和1.5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隔开,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 火 门 ; b)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 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 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 c)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d) 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e)主要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 m; f)应设备用 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g)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应跨越时,应采取保证 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参考依据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2.7,8.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2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2 c)《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2 d)《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14 e)《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2 f)《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6.7.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8.2 g)《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5.5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3.2(对应附录E序号4.13.2)
条款原文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设置和管理符合GB 50974 和GB 50084的规定。
具体条款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 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每月应手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并应检查供电电源的情况。 每周应模拟消防水泵自动控制的条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运转1次,且应自动记录自动巡检情 况,每月应检测记录。每日应对稳压泵的停泵启泵次数等进行检查和记录运行情况。
参考依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0.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1.10,5.3.6,14.0.4
消防要素宣贯培训
3.7.13.3(对 应 附 录 E 序号4.13.3) 条款原文
消防水泵房门应设置 标识,标明消防重点 部位闲人免进。
3.7.13.4(对应附录E序号4.13.4)
条款原文
消防水泵房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等。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 标明类别、编号、控制区域和系统、维护 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7.13.5(对应附录E 序号4.13.5)
条款原文
泵房及地下水池、 消防系统全部机电 设备应由专人负责 监控,定期检查保 养、维护及清洁打 扫,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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