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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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1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2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3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4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5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6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7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8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9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中国宪法主题教育宣传课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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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适用于国家全 体公民,是特定社会 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 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制中 汇报人:XXXX 国 汇报时间:XX年XX月 前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 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 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Content 目录 01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在此输入您的小标题 02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在此输入您的小标题 03 监察委员会 在此输入您的小标题 04 宪法修改的意义 在此输入您的小标题 01 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点 修改前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 下”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01 修改后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 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 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序言:坚持党的领导 0 1 宪法第七自然段修改后完整段落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 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 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 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点 修改前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 统一战线” 01 修改后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 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 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修改 点 修改前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01 修改后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 0 1 点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 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 开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 + 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 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 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 共处的五项原则”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 经济、文化的交流” 宪法第十二自然段 “中国革命、建设、改 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 的支持分不开的”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 利共赢开放战略”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 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 命运共同体” 02 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 宪法一、三、四条款修改 0 2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 度。” +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 的特征。”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 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 系。”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 它监督。”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 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 系。” 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 宪法第二十四 条第二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 人民、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02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宪法二十七条增 加一款为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六十二条增加 一项作为第七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 六项。 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 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 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 会主任”,第四项、第 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 第六项。 02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国 务 院 管 理 制 度 02 宪法第六十七条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 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 +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 项至第二十二项。 国务院管理制度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 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 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 会。” 02 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 0 2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同。” 宪法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 设”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 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 行政等工作”。 地方立法制度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 款作为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 会,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 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施行。”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 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 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 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02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 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 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立法制度 02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修改后的完整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 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 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地方立法制度 02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 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 作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 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 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 员。” 03 监察委员会 监察制度 03 宪法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 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制度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监察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03 监察委员会职权: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 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监察委员会 0 3 各级检查委员会职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 条。 04 宪法修改的意义 重 大 意 义 02 修 改 这次宪法修改,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 宪 新任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 法 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 的 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 意 新经验新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 义 用,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翻开宪法序言,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清晰可见。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国家根本法上留下辉煌篇章。踏上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维护宪法作为 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更好发挥宪法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 能越走越宽广,我们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是治国安邦的总 章程,适用于国家全 体公民,是特定社会 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 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感谢您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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